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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 构成信用卡诈骗获刑|信用卡家传方略|信用卡消费|被告人

网络整理 2017-05-12 最新信息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信用卡诈骗案,因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费的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年8月下旬,被告人王某应聘到某保险公司营业部工作预谋骗取他人信用卡套现,后谎称能够办理高额信用卡骗取该公司职员李某的个人信息。王某通过其借用的终端机在网上以李某的名义申请了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并在申请资料中填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后邮局通知王某领取兴业银行寄出的李某的信用卡(额度6500元),王某取走后以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李某设置的交易密码,并用自己预留的手机号码激活信用卡并修改交易密码。2016年8月30日晚,王某持该信用卡在光明路一婚庆用品店内刷卡套现6000元,次日又持该信用卡刷卡吃饭消费150元,后王某失去联系。案发后,王某通过微信转账退还给李某1900元。王某亲属退还李某42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Tags:信用卡   信用卡消费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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