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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拦施工不该 洪于涵强迫交易获刑|施工|湛河区|平顶山市

网络整理 2017-05-12 最新信息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强迫交易案,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5年4月,平顶山市湛河区大泥河至朱堂桥入口治理工程施工第三标段(肖庄行政村下石桥自然村段)施工方四川隆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翟某委托肖庄村委会丈量土地、协调占地赔偿事宜,按照国家治理河道的赔偿标准一亩地3400元(可耕地2400元,青苗钱1000元)对农户进行赔付。工程开工后村民高某到工地进行漫骂、阻拦施工,要求施工方将协调占地赔偿一事交由其负责,翟某为使工程顺利施工,被迫同意高某接手肖庄村委会负责被占用土地的丈量及赔偿事宜。在协调过程中,高某不断向翟某索要各种不合理费用,因翟某不同意,高某及其妻子钱某等人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致使工地多次停工造成严重损失。为使工程顺利施工, 5至8月,该工程项目部共向高某支付占地赔偿费用、协调费、拉土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高价接受自己提供的劳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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