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慌称天森康宝能“捞人” 骗钱获刑罚|被告人|看守所|平顶山市

网络整理 2017-06-08 最新信息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诈骗案,慌称认识国家前领导人,能帮忙把人从看守所里“捞”出来,骗人钱财百万的三被告人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刑。

     家住三门峡的岳某A的叔叔岳某B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羁押在平顶山市宝丰县看守所。因为此事,岳某A于2012年10月份通过岳飞后裔联谊会的岳某C、岳某D在北京见到湖南邵阳市的岳某,岳某称其妻子吴某的亲戚田某认识国家前领导人田某G,能帮忙找人把岳某B很快从看守所放出来,并以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向岳某A要了5万元现金。后岳某、田某、吴某一起到三门峡找岳某A具体商谈办理此事的花费事宜,岳某、田某、吴某三人谎称吴某的表哥田某是前国家领导人田某G的弟弟,并以田某要去北京跑事为由再次骗取岳某A15万元。田某到北京后立即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和岳某互相转款,后在北京游玩后返回四川老家,从岳某A处所骗的15万元和岳某给其的5万元钱全部挥霍掉。2012年12月27日,岳某、吴某和岳某A到平顶山市光明路飞行假日酒店,双方在岳某C等人的见证下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岳某A向岳某付款150万元人民币,岳某收到此款后一个月内将岳某B从看守所放出一事办妥。协议签订前后,岳某A又分三次共向岳某转账付款150万元,岳某、田某、吴某三人之间将从岳某A处所骗款项多次进行银行转账交易分赃后用于个人挥霍花费。2013年8月5日,岳某B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案发后,岳某、吴某退还给岳某A17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田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7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案发后岳某、吴某退还给岳某A170万元,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故对三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法院依法对田某从轻处罚,对吴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岳某、田某、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我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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