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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为父报仇 为啥判决不同
东汉末年,甘肃酒泉发生了一起著名谋杀案,可奇怪的是,凶手不但没被处死,反而还“刊石立碑,显其门闾”,被树为活典型,成了大家学习的好榜样。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地有个叫李寿的人,杀死了同县的赵君安。可不知道什么原因,李寿没有被惩罚。那赵家的人就不干了,赵君安三个儿子放出话来要报仇。李寿挺害怕,躲在家里不敢出来。
可偏巧不巧,这时酒泉闹了一场瘟疫,赵家的三个儿子都在瘟疫中死掉了,绝户了,赵君安只剩下一个已经出嫁的女儿,叫赵娥。不过按照当时的观念,赵娥已经是外姓人了。
这下李寿终于放心了,大摆酒席宴请亲族。席间,李寿得意洋洋地对大家说:“现在没什么可怕的了,赵家没男丁了。”
这话传到赵娥的耳朵里,她立即到街上买了把刀,没事儿就在家里磨刀,并恨恨地说:“难道我就不是赵家的后人吗?李寿你等着,我非杀 了你不可。”李寿知道这件事后也不敢大意,以后每次出行都骑马配刀,防着赵娥。
赵娥磨刀,李寿骑马,时间一晃过了几年。就在大家觉得事情已经过去时,突然有一天晚上,赵娥把李寿给杀了。《列女传》记载,光和二年二月,赵娥杀李寿于路上。过程还挺波折,搏斗中,赵娥的刀断了,是用手把李寿脖子给拧断的。
赵娥复仇后,提着李寿的人头到衙门自首。这事儿一传出来,当地就轰动了,“乡人闻之,倾城奔往,观者如堵焉”,都是既敬佩又感动。当地高级官员也附和民意,向中央请愿,联名要求表彰。最后,就发生了我们开头说的那一幕,官府立碑表扬赵娥。
同样为父报仇,唐朝的徐元庆就没这么幸运了,他杀死了仇人赵师韫后被处死了。
徐元庆案是中国历史上的名案,经过大概是这样的:赵师韫早年做县尉时,在任上杀死了一个叫徐爽的人。徐爽有个儿子叫徐元庆,处心积虑要为父亲报仇。
后来,赵师韫升官当了御史,成了中央大员,徐元庆想杀他已经不那么容易了。但徐元庆想了个办法,他改了个姓名,去一个驿站做了工作人员。驿站是各级官员出差歇脚的地方,所以只要有耐心,徐元庆总有一天能见到赵师韫。果然,他等到了赵师韫,手刃仇人。杀死了赵师韫后,徐元庆并没有逃走,而从容就缚,等待审判。
最终,徐元庆也获得了表彰,名扬史册。不过,他是先被处死,后被表彰。
那问题就来了:同样是为父报仇,为何赵娥生而徐元庆死呢?既然处死了徐元庆,为何又要表彰他呢?
徐元庆死于“礼法之争”
这就牵涉到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命题:礼法之争。
我们先来赵娥为何不但无罪,而且还受到了表彰。赵娥受到表彰,是因为血亲复仇是儒家经典明文支持的,换句话说,是中国封建社会主要意识形态支持的。
比如,儒家五经之一的《礼记》就说:“父之雠,不共戴天。”
孔子也说过类似的话。子夏问孔子:“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孔子回答说:“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翻译过来就是:睡在草垫子上,拿盾牌当枕头,不去做官,不和仇人生活在一片蓝天下;只要遇到仇人,不管是在集市上还是在朝堂上,不管手里有没有兵刃,都应该上去杀他。(在朝堂上寻仇,历史上真发生过。宋太祖时,龚颖在皇帝面前用笏板攻击仇人卢绛,这个例子我们后面还会讲到。)
所以,“父母之仇,不共戴天”,是儒家对于复仇问题的明确立场。汉武帝以后的西汉,包括后来的东汉,成文法并不完善,儒家经典本身就是断案依据(比如著名的“春秋决狱”),所以,赵娥不但无罪,而且还受到表彰,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到了徐元庆报仇时,事情已经有了变化。什么变化呢?就是唐朝是一个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时代,成文法已经成熟。
徐元庆案发时武则天时期,当时的主要成文法《唐律疏议》被称为中国封建时代法律文本的典范。《 唐律疏议》共30卷,内容分为《名例》《卫禁》《盗贼》《斗讼》》《捕亡》等,涉及范围很广泛,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按照《唐律疏议》,血亲复仇属于刑事犯罪,单纯的杀人当属《斗讼律》的处理范围,而徐元庆杀死的国家官吏,也可以使用《盗贼律》来处理,总之结果是一个字:死。
但别忘了,儒家伦理主导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千余年,“君臣父子”所构成的伦常关系是人们行为的价值准则。所以这个案子到了武则天手里,就成了烫手的山芋,两难。杀了徐元庆,违反儒家基本价值准则,伤孝子命,让天下读书人寒心;不杀徐元庆,就意味着允许个人暴力复仇,这是对国家律法的破坏,是对君主权威的挑战。
所以,这时的徐元庆案,看起来是儒家支持的复仇伦理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 突,武则天必须寻求礼与法的平衡,找到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办法。
这时,作为武则天最欣赏的文人之一,鸡贼的陈子昂战了出来(陈子昂其人,溜须拍马的功夫不亚于其写诗的功夫),写出了名篇《复仇议》。
陈子昂的核心观点是:礼是为了教育百姓的,徐元庆孝子复仇,符合儒家伦理,应该予以表彰;法是为了治理国家的,徐元庆杀人,违反了国家法律,应该处死。那如何兼顾礼、法平衡呢?处死徐元庆,同时在家乡和墓地再表彰徐元庆。
陈子昂还说:“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以亏其义”,意思是徐元庆就是为了杀生取义的,今天放了人家,不是玷污了人家的节操么?
武则天觉得有理,采纳了陈子昂的意见,徐元庆就被处死了。
从陈子昂的文章来看,好像有理有据,徐元庆生得伟大,死得明白。所以,陈子昂在文章最后加了一句:“编之于令,永为国典。”意思是,我这方法太妙了,应该加在法典里,以后遇到同类案件就这么办。
看起来,“礼法之争”妥善解决了!
可刚过了一百年,柳宗元就把陈子昂驳了个体无完肤,他的文章就叫《驳&lt复仇议&gt》,超级名篇,被收入了《古文观止》。
陈子昂的理论有个大前提:一、杀人偿命,法律支持;二、孝子必须得报杀父之仇,儒家伦理支持。法、礼两者冲突,这是陈子昂的立论根据。而柳宗元的文章,首先就推翻了陈子昂的大前提。
柳宗元说,徐元庆案的关键是深挖徐元庆杀人原因,如果赵师为是秉公执法,徐父是因犯法被杀,那徐元庆报仇是“仇天子法”,应当严惩;反之,如果是赵师韫为私利杀徐父,则徐元庆的行为符合儒家复仇之义,不仅不该受罚,反而应该得到旌表。
柳宗元的意思是,真相只有一个,徐元庆案应该找出真相,该杀杀,该表彰表彰,不应当和稀泥,让人死得稀里糊涂。
中国历史上处理“为父报仇案”的基本原则
柳宗元虽然在个案上驳到了陈子昂,并让陈子昂的“编之于令,永为国典”八字成为笑谈,但本质上,他却回避了“礼法之争”这个大问题。而这个大问题,在一个“非法治时代”,是真实存在的,而且是必须面对的。
所以,唐朝以后,虽然历朝历代都有成文法,但对血亲复仇的问题,基本上都采取了“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方式。
主要原则有三个:
第一个原则,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
比如《明律》,明文规定子孙复仇不处死,而是减轻处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
《大清律例》严格规定了国法与复仇之间的关系:“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凶犯当时脱逃,未经到官,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 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意思是,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国家公权力没处罚的凶手,子孙复仇,打一百下屁股。
第二个原则,遇到复仇案件,基层司法官员应该“上请”,把案件提交,由皇帝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血亲复仇该如何处理,官员也要上请,交给皇帝,由皇帝裁决。
这个原则是由唐朝确立下来的。当时发生了一个“梁悦”案,韩愈在梁悦复仇案中提出了复仇案件一律上奏,最终天子圣裁的原则,并流传了下来。《宋刑统》中更是通过“臣等参详”条文明确了复仇案件的上请原则。
一般来说,虽然法律已经对于复仇有宽容的惩戒措施,但上请之后,复仇杀人者往往被赦免无罪或改判更轻的罪刑。
这个原则同时兼顾了礼法。首先,地方官员应该依法办事,而且必须依法办事;其次,上请后,皇帝可以通过赦免的权力,表现出国家对儒家血亲复仇的伦理原则的尊重,所以,这是一个“情法兼备”的原则。
第三个原则,礼法背后的隐秘政治因素也会发挥作用。
唐朝时期,有文献记载的复仇案一共有8起,其中2起的被杀者是朝廷官员,复仇者都被处以死刑,其它6起复仇者都被轻判。这个原因很容易想到,毕竟官员行使职权是代表着政府(当然背后也存在因私杀人的可能),如果纵容或者表彰杀害朝廷官员的复仇者,那政权的稳定性可能会因此受到冲击。
再比如宋太祖时发生的两起案件。
第一起,是宋太祖侍卫李璘手刃仇人陈友。这个仇结在宋朝以前,当时天下大乱,陈友杀李璘父亲和家属三人。后来,两人都归附了宋朝,所以才发生李璘杀陈友的案子。因为李璘是宋太祖侍卫,宋朝又强调以孝立国,所以宋太祖赦李璘无罪。
第二起,就是上面我们提到过的,龚颖在朝堂上向卢绛寻仇。龚颖和卢绛原来都是南唐的臣子,后来卢绛归降宋朝,并在攻灭南唐时发挥了作用。也就是在灭南唐的过程中,卢绛杀了龚颖的叔叔,让龚颖家破人亡。后来龚颖也归降了宋朝,与卢绛同朝为臣,所以才发生了在金殿向卢绛寻仇的事。
这个按理说,卢绛为宋灭唐,杀了龚颖的叔叔,似乎并无大错。可结果呢,宋太祖下令立即诛杀卢绛,表彰龚颖。看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结合宋初背景一分析,我们就理解了:卢绛虽然归降宋朝,但他骁勇善战,是宋太祖的心腹大患,宋太祖正找不到理由收拾他,龚颖的复仇和控诉,正好给了宋太祖一个借口。
所以,有的血亲复仇的案子,要深入到礼、法之后的政治因素中予以考量。
总结一下,因为伦理和法律的冲突,为父报仇的案件始终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为此,国家不得不用“减轻处罚”和“上请”这两条原则,尽量减轻这种案件引发的“礼、法冲突”的影响。当然,政治因素在其中,也时不时会发挥一下自己的作用。
参考资料:杨一凡、徐立志主编:《历代判例判牍》
《 旧唐书 · 孝友传 》
窦仪等撰:《宋刑统》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苏力:《法律与文学》
熊逸:《春秋大义——中国传统语境下的皇权与学术》
瞿同祖:《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
本文作者:国学小史(今日头条)
原文链接:http://www.toutiao.com/a669073213504251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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