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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他人 自炭峰战技己获刑罚|鼻部|平顶山市|湛河区

网络整理 2017-06-06 最新信息

    近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诬告陷害案,因诬告陷害他人伤害自己,被告人李某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5月6日15时许,李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的家中与同村村民董某、刘某、李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席间李某某等人陆续离开,客厅内只剩下李某、董某和刘某三人,李某与董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桌子上的水杯和盘子被李某摔碎在地,董某遂被刘某劝走,李某也从家中离开,期间二人未互相打砸。接着刘某打电话报警称有人被打伤,当日下午17时43分,刘某陪同李某到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李某因鼻外伤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李某鼻部伤情为轻伤二级。5月9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其鼻部是被董某用水杯砸伤的,并指使刘某、李某某等三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言称看到董某用水杯砸住了李某的鼻部,致李某鼻部流血。10月30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董某刑事拘留,后董某被逮捕,2015年4月21日,董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因证据发生变化,董某被释放,因李某的虚假告发造成董某被错误羁押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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