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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武王称圣明南高院公布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_城市

网络整理 2017-05-03 最新信息

  五、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诉商丘某电视公司

  侵害广播组织权案

  基本案情: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经中央电视台、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对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进行经营管理、收视费收缴、知识产权保护。商丘某电视公司未经授权,在商丘市转播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法院认为,商丘某电视公司侵犯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的广播组织权,判决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随着无线传输技术的不断革新,未经授权而通过无线模式转播电视节目成为广播组织权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规定较为笼统,本案判决细化了广播组织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无论是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判决赔偿的数额,都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行标准。本案也是全国首例电视公司侵犯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收费电视节目广播组织权的案件,对制止盗播电视信号的侵权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六、香港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商丘某公司、郑州某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香港正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系泰国正大集团投资的负责大中华地区业务的公司,在国内仅饲料企业就有七十多家,并于1986年注册了 “正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78类。郑州某公司和商丘某公司系生产饲料的企业,该两公司在名称中使用“正大”字号,且在其产品包装袋、产品名称及公司网站上突出“正大”字样。法院认为,该两公司没有尽到合理规避正大国际公司在先商标权利的义务,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正大”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在商品上及宣传中突出“正大”字样又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该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字号和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和质量的重要标识。一些企业和个人出于攀附商誉的目的,在为企业取名时,往往将他人较为知名的字号或商标嵌入自己企业名称中,并在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对社会公众选择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误导,但被控侵权人往往以公司名称系行政机关依法核准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对这种攀附、混淆行为一直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维护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七、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诉郑州某首饰公司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是我省一家生产、销售银饰的知名企业,拥有一百多项首饰及首饰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郑州某首饰公司系批发零售珠宝的企业,其出售银饰使用的包装盒,与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相似。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诉讼。法院认定郑州某首饰公司侵权成立,判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并赔偿损失3万元。

  典型意义:银饰制造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外观设计专利,赋予了传统工艺新的生命力,创造了巨大的市场价值,也容易产生各种“搭便车”的侵权行为。本案中的包装盒,能够提升产品形象、促进产品销售,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所以,被控侵权人的模仿抄袭行为同样是不劳而获的性质。法院对创新的市场价值给予充分尊重,因而对该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八、驻马店市张书奶粉营销有限公司与张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张书奶粉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张书奶粉公司授权张某经营的四家门店以“张书奶粉专卖”为商号,在张书奶粉公司的指导下从事奶制品及孕、婴、幼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同时约定,张某在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3年内,承担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2015年1月3日,该协议解除。张某虽不再使用“张书奶粉专卖”的品牌形象,但仍在进行奶粉经营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事“张书奶粉”特许经营业务,实际掌握了“张书奶粉”的商业秘密,即使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被特许人也无法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去除,因此,判决张某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赔偿张书奶粉公司25万元,并在3年内不得从事奶粉经营。

  典型意义: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主体,应当给与平等保护。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只要被特许人开始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即实际掌握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该过程具有不可逆性,需要竞业禁止条款来保护特许人,才能实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权利义务上的平衡。本案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亦无证据证明特许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参照被特许人经营获利情况酌定赔偿数额,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精神,在维护守法企业经营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秩序。

  九、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其经营的水上漂流项目位于鲁山县尧山村,2014年9月21日,该公司取得“尧山大峡谷漂流”文字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9月24日,鲁山县尧山大峡谷漂流景区被评定为国家“AAAA”级景区。平顶山某公司在鲁山县尧山镇某村庄新建一条漂流项目,使用“尧山漂流”名号进行宣传,引发双方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平顶山某公司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保证不再单独使用“尧山漂流”进行市场推广和宣传。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旅游服务项目的商标侵权之诉。河南省鲁山县尧山景区有多家经营者从事水上漂流旅游项目,平顶山某公司在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商业活动中单独使用“尧山漂流”,且未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尧山景区从事水上漂流旅游项目的经营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不利于各经营者公平竞争。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竞争秩序有重要借鉴意义。

  十、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诉沧州某公司

  要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基本案情:沧州某公司于2015年7月核准注册“舔砖”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饲料、牲畜饲料等商品上。新乡市华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畜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在“天猫”开设三家店铺,经营兽用“舔砖”产品。沧州某公司两次对华畜公司进行商标侵权投诉,导致华畜公司的相关产品被下架。华畜公司一方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舔砖”商标无效申请,一方面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舔砖”在上世纪90年代已被畜牧行业作为给家畜补充矿物质饲料的通用名称使用,沧州某公司注册的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确认华畜公司销售带有“舔砖”字样的牲畜饲料的行为,未侵犯沧州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典型意义: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知识产权法治进程的必然选择。沧州某公司虽然有合法注册的商标,但是,法院查明其商标中含有通用名称,判令其他人可以正当使用,依法厘清了商标权人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边界,既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又避免权利人不适当地扩张权利,影响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实现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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